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震惊!五洋案连带责任赔7.4亿,给注册会计师们敲响警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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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 发布于:2021/1/6 9:11:30 点击量:

岁末年初

被全国首例债券虚假陈述集体诉讼判决刷屏

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连带责任近7.4亿

敲响了CPA们的警钟

 

2020年12月31日,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、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,以及德邦证券、大信会计所、锦天城律所、大公国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。
法院认为,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,都未勤勉尽职,存在重大过错,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、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,未勤勉尽职,存在一定过错,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%范围内,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%范围承担连带责任。
关于大信会计的民事责任问题,法院认定,其制作、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,给他人造成损失的,应当与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众所周知,建筑业普遍存在“挂靠”经营的情况,挂靠方即为承包人。假设大概情况:

 

五洋建设是被挂靠方,与多个承包人ABC合作,ABC因资质关系,挂靠五洋建设的名义承接建设项目,ABC用五洋建设的名义与发包方签订合同,ABC以五洋建设的名义订购原材料和付人工费等。

 

应收款X=五洋建设应收发包方的账款

应付款Y=五洋建设应付项目各项成本费用

五洋建设看来,X和Y只是挂账,真正的责任人是承包人ABC。

 

行业惯例” 债权债务关系都将由ABC承担解决。所以,五洋建设将X和Y对冲,符合行业惯例,并没有虚减应收款和应付款。

 

 


 

 

 

 

若上述假设成立,会计师是否能认可“对抵”呢?


首先,呈现在会计师面前的是形式:五洋建设签订了承包合同,有应收承包工程款;五洋建设订购了原材料,聘请了人工,有应付款。

这是具备法律意义债权债务关系的。会计师认可该债权债务关系。

 

其次,业务的实质是:债权债务关系归承包人ABC所有,与五洋建设无关。假如会计师认可该业务实质,需要审计证据。

 

显然,案例中的会计师在听取了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介绍后,并未取得上述证据。可以猜想,签订抵销协议比较麻烦,虽然惯例如此,但是白底黑字的签议却未必容易签,所以会计师就算了,认可了。于是,风险就被转移到会计师事务所。

证监会的处罚认为,应收应付款的 “对抵” ,导致账面应收款减少,所以少提了坏账准备,虚增了2012-2014年净利润。

 

“对抵”未取得充分证据是显然的,会计处理需要有充分的证据,所以会计师在对抵会计处理上犯错误了。

所有会计师注意:

1、审计报告是鉴证报告,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证明文件。要认识到其性质,不是普普通通的几张纸,报告一旦对外签发,CPA及事务所,就要对其使用情况承担责任!

 

2、审计报告为何能高收费,是因为其代表的责任!若不是其具有证明作用,谁愿付费。责任与义务对等,既然收了钱,就要付出代价。要么是为此勤勉尽责,付出专业劳动。如果是吃老本,靠签名收钱,那就要准备付出另外一种代价。

 

3、审计审计,其中的字,是审账,不是抄账!不是被审计单位说什么,就相信什么。否则取得一纸管理当局声明书,就可以出报告了。所以不管被审计单位说什么,CPA必须取得充分资料。既然是经济警察,就要象警察取证那样去取得审计证据。

 

4、为什么要做底稿?为什么要取得证据?

一来是,做底稿记录审计的过程,就是取证的过程,能让CPA发现真相,获取真实的数据。二来底稿是保护CPA的,一旦出问题,涉事多方会互相甩锅,会把财务数据的责任推给会计师。此时,CPA凭底稿证明已经尽到审计责任,或者至少证明只是过失,并非明知故意。就如本案,多方当事人都申辩,发现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是否存在“对抵”属于会计师基于会计准则作出的专业判断事项,应收账款余额核查属于会计师审计工作事项!

文章来源:税是税非,作者林燕玲,注册会计师、税务师、资产评估师、律师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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